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3民初4288号
原告:湖州友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泗安镇禧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B33NA33。
法定代表人:陈红叶。
被告:浙江安吉庆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云鸿西路**(铭鸿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9JFX387。
法定代表人:陆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州友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安吉庆合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湖州友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友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友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35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州友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一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之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