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啄木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啄木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海林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民终3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市啄木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原审被告:海林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上诉人牡丹江市啄木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林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21)黑1083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牡丹江市啄木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牡丹江市啄木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4元,减半收取1117元,由上诉人牡丹江市啄木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刚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