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1民初1559号
原告:魏义佰,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可,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维民,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旧堡区。
被告:徐州中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段庄广场中凯城市之光4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陆中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石桥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郭伟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晋煤恒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开发区上海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薛东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魏义佰与被告贾维民、徐州中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晋煤恒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魏义佰于2020年5月7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魏义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义佰撤诉。
案件受理费638元,由魏义佰负担。
审判员 陆科研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