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460徐州中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神木亨益伟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11民初1460号
原告徐州中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神木亨益伟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钢结构制作分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原告提起的涉案争议应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理由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但本案中,根据原告主张的《钢结构制作分包合同》内容,原被告双方约定了施工内容、承包范围、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等与工程有关的内容。因此,原告不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被告,而是利用自己的人工、设备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钢结构制作工作,双方之间的约定不符合买卖合同的内容,而应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调整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为专属管辖案件,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之间关于管辖权的约定如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系无效条款。故被告神木亨益伟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原告提供《钢结构制作分包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甲方为神木亨益伟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乙方为徐州中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名称:550万吨/年底介煤分级质清洁高效深加工利用产业一体化项目;项目建设地点:新疆哈密伊吾县淖毛湖镇疆纳集团厂区内550项目钢结构制作现场;承包范围及内容:现场钢结构制作,不包括安装,不包括现场安全文明措施,工人吃饭、住宿、劳保(劳保鞋由乙方提供)、保险均由甲方负责。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1、钢结构制作单价为950元/吨(含票面3%增值税),工程量以现场实际确认完成量为准,最终以现场实际完成工作量确定总价。支付方式:每月25号报送制作工程量开票及收据后,次月15号之前付款,付制作工程量价款的60%,剩余价款的40%下月与当月预制价款60%一起支付,全部制作完成后付至钢结构制作总价的100%。2、本合同价款支付方法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以汇出日期为付款日期。合同同时约定,本合同如有争议及异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调不成,双方同意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亦作了相应约定。甲方落款处加盖了“神木亨益伟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公章,乙方落款处加盖了“徐州中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原告提交的载有原被告双方现场负责人的签字说明中写明了徐州中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计划。原告另提交结算函一张,载明该钢结构制作项目还应付597500元,落款处加盖了“神木亨益伟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以及“徐州中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并有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 另查,涉案项目现场施工的地点在新疆哈密市伊吾县。
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艳鹏
书记员  陈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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