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执保2055号
申请人:南京泽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组织机构代码:339292102。
法定代表人:翟尚鹏。
被申请人:浙江海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大道海亮商务酒店**码:759526489。
法定代表人:赵欢。
申请人南京泽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海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价值在人民币780万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海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8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泽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潮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倪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