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晟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4166兴化市楚东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宿州晟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4166号
原告:兴化市楚东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W53NA19,住所地兴化市大营镇工业集中区开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连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华,兴化市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宿州晟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N3Y1FX8,,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西路南侧恒丰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陈晨。
被告:杨**江,男,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兴化市楚东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宿州晟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杨**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化市楚东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传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冀宝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