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森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国森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3民初1194号 原告:***,男,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省邻水县袁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3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2022366605。 法定代表人:党显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国森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锦里西路10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46444556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中区,一般授权代理。系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一般授权代理。系该公司项目书记。 被告:***,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国森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因要求邻水县袁市镇人民政府对此纠纷进行调解处理,于2021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7元,减半收取计155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杜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