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亚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南京亚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京亚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1民终66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亚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区新科四路4-8号办公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葛**,南京亚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原审第三人:南京亚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区新科四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石泉,南京亚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亚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派软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京亚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派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1民初3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亚派软件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向***支付2018年2月1日至3月7日期间的工资5459.77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76.63元,且无需支付***2018年1月工资差额5937.86元。事实和理由:1.***在2017年度考核结果为C,其岗位从售前技术支持调整为技术支持助理,工资调整为5000元/月。***在考核单上签字确认,故其2018年起工资为5000元/月,亚派软件公司已足额支付其该月工资,不存在拖欠的情形。2.***2018年2月1日至3月7日的工资数额应以5000元/月作为计算基数,一审判决对上述期间工资的计算基数错误,计算方式正确,故其上述期间工资数额应为5459.77元。3.***入职亚派软件公司的时间为2017年10月8日,故应当计算0.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且应当按照2018年1月起工资为5000元/月来计算经济补偿金数额。
被上诉人***辩称:考核表上的C是亚派软件公司在***签字以后补写的,***对此不知情,考核单上有涂改的痕迹。亚派软件公司调整工资未经书面签字确认。亚派软件公司发送的工资单上载明入职时间为2017年3月22日,故应当计算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亚派科技公司述称:同意亚派软件公司的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亚派软件公司支付2018年1月工资差额6000元、2018年2月1日至3月7日工资12011.5元、经济补偿金11000元、婚假工资22758.6元(11000元/月÷21.75天×15天×300%)。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22日,***入职亚派科技公司从事售前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17年10月8日,***到亚派软件公司工作。2017年11月1日,***与亚派软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工作岗位为售前技术支持。亚派软件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12月26日,亚派软件公司对***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等级为C,***在考核表中绩效确认一栏签名。***表示签字时没有C等级,签字后才告诉自己是C级,要求其辞职走人。亚派软件公司在考核后将***的岗位调整为技术支持助理,并自2018年1月起将其岗位对应的职级工资由9900元/月调整为5000元/月。2018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并于2018年3月2日向亚派软件公司申请休婚假13天(3月5日至3月17日),亚派软件公司批准其暂休婚假1天。2018年3月7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2018年1月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通知亚派软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到亚派软件公司工作。***工作至2018年3月7日,3月1日、5日、6日请事假,实际工作日为3月2日、7日,共计2天。后***向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亚派软件公司支付2018年1月工资差额6000元、2018年2月1日至3月7日工资12011.5元、经济补偿金11000元、15天婚假工资22758.6元、协助完成一级建造师注册并配合完成变更注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社保和档案转移手续。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宁高劳人仲案(2018)94号仲裁裁决:一、***与亚派软件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3月7日解除。二、亚派软件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8年1月工资差额5900元。三、亚派软件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8年2月1日至3月7日工资12011.49元。四、亚派软件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76.6元。五、亚派软件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六、***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另查明,***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10937.66元。***工资发放至2018年1月。2018年1月,亚派软件公司扣发**林工资1000元,发放工资4999.80元。2017年11月、12月及2018年1月工资表均记载***入职时间为2017年3月22日。
2018年4月,亚派软件公司已将离职证明出具给***,并办理了社保和档案转移手续。另外,亚派软件公司已协助***办理一级建造师注册变更手续。
***与亚派软件公司均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8年3月7日。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企业信息、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社保缴费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结婚证、离职证明、QQ聊天记录、通讯录、人力资源盘点工作方案通知、绩效考核工作通知、调岗降薪公告、年度述职考核通知、员工处分通报、考勤统计表、体检报告、建筑业企业资质、员工年度考核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现***、亚派软件公司均确认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7日解除,予以支持。
关于支付2018年1月工资差额6000元的诉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亚派软件公司主张***的考核结果为C,工作岗位降为技术支持助理,故自2018年1月起***职级工资由9900元/月调整为5000元/月,工资已足额发放。***表示亚派软件公司调岗调薪只跟其说了一下,其并不同意,也未签字,亚派软件公司就直接公布调岗降薪。一审法院认为亚派软件公司未举证证明与***就调岗降薪协商一致,也未举证调岗降薪所依据的规章制度,亚派软件公司对***进行调岗降薪不合法,对此意见不予采信。同时,亚派软件公司扣发***2018年1月工资1000元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平均工资为10937.66元/月,亚派软件公司仅支付2018年1月工资4999.80元,故亚派软件公司还应支付***2018年1月工资差额5937.86元(10937.66-4999.80元)。
关于支付2018年2月1日至3月7日工资12011.5元的诉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018年2月***正常工作,3月***工作2天。亚派软件公司未支付2018年2月1日至3月7日期间工资,***平均工资10937.66元/月,故亚派软件公司应支付***2018年2月1日至3月7日工资11943.42元(10937.66元+10937.66元÷21.75天×2天)。
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11000元的诉请。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亚派软件公司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工资表记载,***入职时间为2017年3月22日,足以证明亚派软件公司认可***的入职时间为2017年3月22日。***于2018年3月7日离职,离职前平均工资为10937.66元/月,故亚派软件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0937.66元。
关于支付婚假工资22758.6元(11000元/月÷21.75天×15天×300%)的诉请。《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虽于2018月3月2日申请休婚假13天(3月5日至3月17日),亚派软件公司批准其暂休婚假1天,但其实际并未休婚假,3月5日、6日休事假,3月7日其正常上班,且当日通知亚派软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其已主张3月7日的工资并得到支持,故此项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与南京亚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7日解除。二、南京亚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2018年1月工资差额5937.86元、2018年2月1日至3月7日工资11943.42元、经济补偿金10937.62元,合计28818.9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南京亚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免收。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亚派软件公司是否应支付***2018年1月工资差额5937.86元;2、亚派软件公司应向***支付的2018年2月1日至3月7日期间的工资数额是多少;3、亚派软件公司应向***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是多少。
关于第1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亚派软件公司未举证证明对员工进行考核的具体标准及考核不合格如何处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亦未举证证明其已将考核标准及处理结果事先告知了***。因此,亚派软件公司对***考核结果为C,并据此对其调岗降薪,缺乏制度依据,且亚派软件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实际到技术支持助理岗位工作,***亦述称其不同意亚派软件公司调岗降薪的决定,故亚派软件公司应当按照***的原工资标准向其发放2018年1月的工资。一审法院判决亚派软件工资向***支付2018年1月的工资差额5937.86元并无不当,亚派软件公司上诉主张不予支付该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2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因亚派软件公司对***进行调岗降薪的决定缺乏依据,故应当按照其原工资标准向其支付2018年2月1日至3月7日期间的工资。亚派软件公司上诉主张按照5000元/月的标准计算***上述期间的工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3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亚派软件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中载明2017年11月1日***的劳动关系转入亚派软件公司,且双方均确认***在劳动关系转入亚派软件公司前后,公司地点、工作岗位均没有变化。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在亚派科技公司的工作年限也应当合并计算为亚派软件公司的工作年限,且亚派软件公司在发送给***的工资单中亦自认***的入职时间为2017年3月,故一审法院以2017年3月作为***的入职时间,据此计算亚派软件公司应当向***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并无不当。因亚派软件公司应当按照***原工资标准向其支付2018年1月至3月7日的工资,故一审判决以***离职前月平均工资10937.66元作为基数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依据充分。亚派软件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和基数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亚派软件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亚派软件公司负担,本院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