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111民初3569号
原告(被告):***,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原告):南京亚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高新区新科四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京亚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高新区新科四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南京亚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派软件公司)、第三人南京亚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派科技公司)经济补偿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原告)亚派软件公司、第三人亚派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亚派软件公司支付2018年1月工资差额6000元、2018年2月1日至3月7日工资12011.5元、经济补偿金11000元、婚假工资22758.6元(11000元/月÷21.75天×15天×300%)。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2日,***到亚派科技公司从事售前技术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7年3月22日至2020年3月21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10月8日,亚派科技公司将其调入亚派软件公司工作,双方又签订了期限自2017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7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履行中,亚派软件公司未依法及时足额发放其2018年1月劳动报酬。此外,亚派软件公司未依法申报其社保缴费基数,导致社保缴费基数不足,且亚派软件公司未依法给予其婚假。2018年3月7日,其以亚派软件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通知亚派软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3月9日,其向南京市高新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宁高劳人仲案(2018)94号仲裁裁决书,其对裁决不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原告)亚派软件公司、第三人亚派科技公司辩称,1.2018年1月的工资5000元已足额支付。2。2018年2月1日至3月7日工资为5459.77元、经济补偿金为3976.63元。3.亚派软件公司没有拒绝***的婚假申请,其主张婚假工资没有法律依据。现诉请:1.判令无需向***支付2018年1月工资差额5900元;2.判令亚派软件公司向***支付2018年2月1日至3月7日工资5459.77元、经济补偿金3976.63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2日,***入职亚派科技公司从事售前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会保险。2017年10月8日,***到亚派软件公司工作。同年11月1日,***与亚派软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工作岗位为售前技术支持。亚派软件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12月26日,亚派软件公司对***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等级为C,***在考核表中绩效确认一栏签名。***表示签字时没有C等级,签字后才告诉自己是C级,要求其辞职走人。亚派软件公司在考核后将***的岗位调整为技术支持助理,并自2018年1月起将其岗位对应的职级工资由9900元/月调整为5000元/月。2018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并于2018年3月2日向亚派软件公司申请休婚假13天(3月5日至3月17日),亚派软件公司批准其暂休婚假1天。2018年3月7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2018年1月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通知亚派软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到亚派软件公司工作。***工作至2018年3月7日,3月1日、5日、6日请事假,实际工作日为3月2日、7日,共计2天。后***向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亚派软件公司支付2018年1月工资差额6000元、2018年2月1日至3月7日工资12011.5元、经济补偿金11000元、15天婚假工资22758.6元、协助完成一级建造师注册并配合完成变更注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社保和档案转移手续。该委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宁高劳人仲案(2018)94号仲裁裁决: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亚派软件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3月7日解除。二、被申请人亚派软件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8年1月工资差额5900元。三、被申请人亚派软件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8年2月1日至3月7日工资12011.49元。四、被申请人亚派软件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76.6元。五、被申请人亚派软件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六、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另查明,***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10937.66元。***工资发放至2018年1月。2018年1月,亚派软件公司扣发**林工资1000元,发放工资4999.80元。2017年11月、12月及2018年1月工资表均记载***入职时间为2017年3月22日。
2018年4月,亚派软件公司已将离职证明出具给***,并办理了社保和档案转移手续。另外,亚派软件公司已协助***办理一级建造师注册变更手续。
***与亚派软件公司均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8年3月7日。
上述事实,有***提交的仲裁裁决书、企业信息、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社保缴费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结婚证、离职证明、QQ聊天记录、通讯录、人力资源盘点工作方案通知、绩效考核工作通知、调岗降薪公告、年度述职考核通知、员工处分通报、考勤统计表、体检报告、建筑业企业资质、亚派软件公司提交仲裁裁决书、员工年度考核表及***、亚派软件公司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现***、亚派软件公司均确认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7日解除,本院予以支持。
综合***、亚派软件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及***在仲裁时的诉请,本案的诉讼请求为:1.支付2018年1月工资差额60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亚派软件公司主张***的考核结果为C,工作岗位降为技术支持助理,故自2018年1月起***职级工资由9900元/月调整为5000元/月,工资已足额发放。***表示亚派软件公司调岗调薪只跟其说了一下,其并不同意,也未签字,亚派软件公司就直接公布调岗降薪。本院认为亚派软件公司未举证证明与***就调岗降薪协商一致,也未举证调岗降薪所依据的规章制度,亚派软件公司对***进行调岗降薪不合法,对此意见不予采信。同时,亚派软件公司扣发***2018年1月工资1000元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平均工资为10937.66元/月,亚派软件公司仅支付2018年1月工资4999.80元,故亚派软件公司还应支付***2018年1月工资差额5937.86元(10937.66-4999.80元)。
2.支付2018年2月1日至3月7日工资12011.5元,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018年2月***正常工作,3月王喜林工作2天。亚派软件公司未支付2018年2月1日至3月7日期间工资,***平均工资10937.66元/月,故亚派软件公司应支付***2018年2月1日至3月7日工资11943.42元(10937.66元+10937.66元÷21.75天×2天)。
3.支付经济补偿金11000元,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亚派软件公司的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工资表记载,***入职时间为2017年3月22日,足以证明亚派软件公司认可***的入职时间为2017年3月22日。***于2018年3月7日离职,离职前平均工资为10937.66元/月,故亚派软件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为10937.66元。
4.支付婚假工资22758.6元(11000元/月÷21.75天×15天×300%),本院认为《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虽于2018月3月2日申请休婚假13天(3月5日至3月17日),亚派软件公司批准其暂休婚假1天,但其实际并未休婚假,3月5日、6日休事假,3月7日其正常上班,且当日通知亚派软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其已主张3月7日的工资并得到本院支持,故此项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与南京亚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7日解除。
南京亚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2018年1月工资差额5937.86元、2018年2月1日至3月7日工资11943.42元、经济补偿金10937.62元,合计28818.9元。
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南京亚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维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