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9民初2178号
原告:***,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凤山县。
被告:**,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浦北县。
被告: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二路恒升水岸花园第3幢B单元1702号。
法定代表人:陆绍宁,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当处分其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梁羽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