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1021执151号
广西百色华迅混凝土有限公司、***、**和、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百色华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和、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当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56535元及违约金,律师代理费7000元,案件受理费3571元,案件申请费1303元,共计168409元,执行费2426元。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170835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