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天固实业有限公司、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4民初1701号
原告:广西天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城关镇陇迷屯(火车站路口对面)。
法定代表人:黎金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库,广西中名(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二路恒升水岸花园第三幢B单元1702号。
法定代表人:陆绍宁,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天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天固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天固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天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17元,依法减半收取809元,由原告广西天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韦苏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谢皓婷
书 记 员 谭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