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巨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421民初2028号
原告: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二路恒升水岸花园第3幢B单元17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7420542948(3-1)。
法定代表人:陆绍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喜,广西智团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巨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南密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662127385U。
法定代表人:覃曾志。
原告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巨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2022年8月19日,原告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275元,由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玉汝碧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韦立婷
书 记 员 马灿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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