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082执7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二路恒升水岸花园第3幢B**17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742054294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南宁经纬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市。
本院在执行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四查”即银行、车管所、国土局、房管所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但未能查控到相关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