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02民初800号
原告:***,女,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岗沟镇七里店村村民,住该村。
被告:李长元,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巴州镇上马家村村民,住该村。
被告: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北环路1号(双创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邓亚坤,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19号3栋7层7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李长元、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年俊潔
书 记 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