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1283民初9777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赫耳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瀚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赫耳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70元,减半收取79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严 超
人民陪审员 吴 康
人民陪审员 何良吉
法官 助理 丁佳驹
书 记 员 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