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瀚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掌易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通州建总智能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民辖终2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州建总智能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掌易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通州建总智能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5)杭滨商初字第17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为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明合同履行地的证据,现浙江掌易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诉人支付货款等,故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浙江掌易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应确定为合同履行地。因浙江掌易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隶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据此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