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银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建英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02民初4740号
原告:浙江银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595766733P(1/1),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街道三衢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被告:北京华建英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6BPWF75,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江西路与合肥道交口西南侧富润中心1-2805-2。
负责人:*红玉。
被告:北京华建英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576904168M,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3号楼4层508。
法定代表人:邢飞。
原告浙江银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建英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华建英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银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