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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2民初4737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17号A(栋)17层E号。
法定代表人:马恩洁,企业负责人。
被告:虹彬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3栋9层23号。
法定代表人:刘礼军,企业负责人。
第三人:曾海平,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虹彬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曾海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建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京笑
书 记 员 谢文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