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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2民初4737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17号A(栋)17层E号。
法定代表人:马恩洁,企业负责人。
被告:虹彬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3栋9层23号。
法定代表人:刘礼军,企业负责人。
第三人:曾海平,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虹彬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曾海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建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京笑
书 记 员 谢文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