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0902民初6326号
原告深圳邦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茂名滨海新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茂名市********、第三人广东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邦城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艺,被告茂名滨海新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国桢、罗洁,被告茂名市********法定代表人宁文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军,第三人广东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茂名滨海新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将建设工程“滨海新区博贺镇水质净化厂(首期工程)”施工项目委托被告茂名市********进行公开招标,以选定施工单位,该行为是一种政府采购行为,应适用涉及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处理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深圳邦城建设有限公司参与被告茂名滨海新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滨海新区博贺镇水质净化厂(首期工程)”施工项目招标过程中,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向被告提出质疑,若作出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若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原告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范围,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5日,被告茂名滨海新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拟建设“滨海新区博贺镇水质净化厂(首期工程)”施工项目,委托茂名市********进行招投标选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该招标公告并同时在茂名市********、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发布。2019年8月8日,“滨海新区博贺镇水质净化厂(首期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作出了评标报告,评审结果:第一中标候选人深圳邦城建设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深圳众合创建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江西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4.2.3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深圳邦城建设有限公司为中标人,中标价为27,062,591.85元。2019年8月12日,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投标人广东大筑建工有限公司、广东高盛富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对评标结果的内容提出异议,并提出申请原评标委员会复核,经茂名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同意,由原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提出的异议内容进行复核。2019年8月26日,“滨海新区博贺镇水质净化厂(首期工程)”施工招标复核评标委员会作出了复核报告,复核结论:经仔细阅读异议(质疑)文件,研读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维持2019年8月8日评标结果,符合政策法规与本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要求。2019年8月30日茂名滨海新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该几家公司提出的异议分别作出了答复函,告知其提出的异议内容,已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复核,复核结果是维持原评标结果,并已于2019年8月27日在茂名市********网进行了复核结果公示。异议人不服茂名滨海新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答复,2019年9月9日,异议人广东恒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大筑建工有限公司、广东高盛富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大吾建工有限公司向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起对茂名滨海新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投诉。2019年9月27日,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茂住建函〔2019〕190号投诉处理决定书,对该投诉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恒熙公司、大筑公司、高盛富公司、大吾公司投诉事项成立,该工程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招标。2019年10月18日,深圳邦城建设有限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1、撤销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2019年9月27日关于滨海新区博贺镇水质净化厂(首期工程)施工我司中标无效的决定书,恢复我司中标人身份;2、公开所有质疑文件的内容,受理质疑回执时间,以及招投标办公室作出的茂住建函〔2019〕190号决定书的过程依据,包括会议纪要,专家签名等;3、停止一切关于滨海新区博贺镇水质净化厂(首期工程)施工(第二次)招标活动。2019年11月22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粤建复决〔201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内容:1、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茂住建函〔2019〕190号);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行政复议申请。
期间,2019年9月30日茂名市********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茂名政务服务网、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发布了滨海新区博贺镇水质净化厂(首期工程)施工(第二次)招标公告。2019年10月25日,滨海新区博贺镇水质净化厂(首期工程)施工(第二次)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作出了评标报告,评审结果:第一中标候选人广东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广东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人,中标价为27,041,384.26元。2019年10月31日,茂名市********在网上发布了滨海新区博贺镇水质净化厂(首期工程)施工(第二次)施工中标结果公告。原告认为原告的投诉处理尚处于行政复议期间,被告茂名滨海新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通过被告茂名市********进行第二次投标程序违法,第三人中标应属无效,遂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深圳邦城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后,与被告茂名滨海新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有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深圳邦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起诉,请求:1、依法撤销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茂住建函〔2019〕190号);2、依法撤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粤建复决〔2019〕9号)。该行政案件仍在审理中。
驳回原告深圳邦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永堂
书记员 吴茵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