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铸鼎建设有限公司

开化小能机械设备租赁商行、浙江铸鼎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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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24民初1729号
原告:开化小能机械设备租赁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24MA2DHJJH77,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马金镇霞山村245号。
经营者:郑小能。
被告:浙江铸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9T0DC85,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金百汇广场7号楼16层1603。
法定代表人:袁祖玉。
原告开化小能机械设备租赁商行与被告浙江铸鼎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开化小能机械设备租赁商行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化小能机械设备租赁商行撤回对被告浙江铸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27元,由原告开化小能机械设备租赁商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林宇琼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安
书记员江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