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铸鼎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铸鼎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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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24民初1728号
原告:***,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告:浙江铸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9T0DC85,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金百汇广场7号楼16层1603。
法定代表人:袁祖玉。
原告***与被告浙江铸鼎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铸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9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林宇琼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安
书记员江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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