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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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3民初404号
原告:浙江中财管道衍生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金凤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32984150X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樟根,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铸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广场7号楼16层1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9T0DC85。
法定代表人:***。
被告: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道宝利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7096X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财管道衍生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铸鼎建设有限公司、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中财管道衍生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