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24民初3097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铸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金百汇广场7号楼16层1603。
法定代表人:胡佑能,执行董事。
被告:开化宏筑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马金镇中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铸鼎建设有限公司、开化宏筑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1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经审查,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46元,减半收取为2252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诗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