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执27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远瞻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广会,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
四川远瞻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58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远瞻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暂为人民币XXX元,已执行到位XXX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除查询到被执行人***位于XXX房屋(高权XXX)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暨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以下财产采取强制措施:2020年5月28日,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2020年7月21日,将被执行人***上述房屋予以查封。因上述房屋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且已被设置大额抵押权,故暂不适宜处置。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冻结、查封,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被执行人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58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钟在洪
审判员 方钦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