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3969号
原告:四川高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天山路与珠江路交叉口珠江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40046629A。
法定代表人:樊高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学俊,四川齐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旌阳区洁诺牙科诊所,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江街**睫园综合楼****,社会信用代码92510600MA6239HA0M。
经营者:叶春华。
原告四川高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旌阳区洁诺牙科诊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高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高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小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温 怡
书 记 员 刘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