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双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高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双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灵璧县民政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民初2189号
原告:安徽高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庐阳工业园区清河路**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91840。
法定代表人:吴根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加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中,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双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行政村管理区大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N1BL94P。
法定代表人:吕超产,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灵璧县民政局,住所地宿州市灵璧县解放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3003201238W。
法定代表人:李祥荣、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永,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朝中,该局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高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双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灵璧县民政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高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高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安徽高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松
人民陪审员  胡炜
人民陪审员  季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汤晓静
书记员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