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埇桥通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6766号

申请人:宿州埇桥通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西路金年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璐,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大泽路西金茂商城南侧大泽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张哲,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宿州埇桥通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宿州埇桥通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济贷款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安徽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康建筑公司)享有宿州畅达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到期债权5,000,000元予以扣留,通济贷款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通济贷款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扣留元康建筑公司享有宿州畅达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到期债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宿州畅达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到期债权5,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冻结的,宿州埇桥通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未提出继续冻结申请的,由宿州埇桥通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自动解除冻结的法律后果;在冻结期间,宿州畅达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不得向安徽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该款项,否则,由宿州畅达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在支付数额范围内承担追偿责任,或者在支付数额范围内向宿州埇桥通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宿州埇桥通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待确定责任后,再决定有何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浩

人民陪审员  黄兆猛

人民陪审员  王艳侠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峻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