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径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执689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径舟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径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04民初283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径舟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四川径舟科技有限公司应在(2022)川0704执68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径舟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以46370元(执行费:587元)为限。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4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