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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浙江凯胜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8民终4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莲,宣城市宣州区西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凯胜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原告:***,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凯胜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4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976元,减半收取348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烈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