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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03民初1349号
原告:***,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禹行,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诚通凯胜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25146998R。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诚通凯胜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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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曹建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马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