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通凯胜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诚通凯胜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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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06民初6418号之二
原告:**,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诚通凯胜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十一号办公楼19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25146998R。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李行,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诚通凯胜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李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第三人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诚通凯胜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李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邱小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竺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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