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通凯胜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卜之前、**首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81民初5050号 原告:卜之前,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根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根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首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阳明街道阳明西路8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34061049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诚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十一号办公楼19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2514699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市。 被告:屠开全,男,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市。 被告:***,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市。 原告卜之前与被告**首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公司)、诚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公司)、***、屠开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卜之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首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诚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屠开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卜之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5335元;2、判令五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起诉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案涉工程业主单位被告**首创公司将**市梨洲街道生活污水处理工程I标段通过招投标的形式给到总包单位被告诚通**公司,总包单位诚通**公司将工程转包给被告***,被告***又将其中一部分分包给原告。2018年5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市梨洲街道***生活污水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书》,双方于协议中就工程概况、具体承包范围、工程承包单价、支付方式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依据该合同约定,原告自主组织人员施工,于2018年5月2日入场施工,期间原告一直对项目勤勉负责,按时完成了协议中约定的工程量,工程也已于2020年8月完工。竣工验收后,原告与项目管理人***以及***村长屠开全签订**市梨洲街道***污水工程量结算单一份,各方在结算单中核算确认工程款金额为361215元。但结算后各被告仅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截止到起诉时,各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151335元。另原告同意扣减6000元。因催讨未果,原告特提起诉讼。原告向本院提交浙江**市梨洲街道生活污水处理工程I标段公示1份、被告诚通**公司名称变更记录1份、《**市梨洲街道***生活污水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1份、**市梨洲街道***污水工程量结算单1份。 被告**首创公司答辩称,一、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是合同相对人,不是适格的被告;二、原告系农民工班主,不是实际施工人,原告请求发包人承担责任主体不适格;三、涉案工程尚未结算,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首创公司向本院提交律师函及运单详情各1份、委托中介告知单1份。 被告诚通**公司答辩称,一、与原告未签订书面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向被告主张支付工程款;二、原告诉称被告转包***无事实依据,也无证据证明;三、原告诉称“各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也与事实不符,被告诚通**公司未向原告支付过工程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诚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屠开全、***未作答辩。被告屠开全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1份。 经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被告诚通**公司名称变更记录,被告**首创公司、诚通**公司均无异议,该证据经本院审核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浙江**市梨洲街道生活污水处理工程I标段公示,被告**首创公司、诚通**公司提出不清楚,但认可被告**首创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被告诚通**公司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拟证明被告**首创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被告诚通**公司的事实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市梨洲街道***生活污水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被告**首创公司、诚通**公司不认可,提出被告**首创公司未授权被告***签订合同。本院认为,该证据经本院审核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市梨洲街道***污水工程量结算单,被告**首创公司、诚通**公司不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经本院审核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首创公司提交的律师函及运单详情、委托中介告知单,原告提出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被告诚通**公司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被告诚通**公司无异议,其真实性、合法性原告无异议,该证据经本院审核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屠开全提交的情况说明,原告提出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被告**首创公司提出具体情况不清楚,认可公章,被告诚通**公司提出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经本院审核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屠开全、***放弃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对证据的依法认定。 根据原告、被告**首创公司、诚通**公司的陈述及本院所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下列事实:被告**首创公司将**市梨洲街道生活污水处理工程I标段发包给被告诚通**公司(2017年7月18日浙江**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诚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2018年5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市梨洲街道***生活污水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约定工程名称**市梨洲街道***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承包范围该项目的所有人工和机械(另有约定的除外),承包方式包轻工等。后原告按约完成。2020年1月7日,被告屠开全、***作为经手人代被告***(被告***亦确认、证明人**)向原告出具《**市梨洲街道***污水工程量》结算明细一份,确认欠175835元。后支付了24500元,尚欠151335元未付。另现原告同意扣减6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理应支付。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145335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起诉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对被告**首创公司、诚通**公司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在讼争工程施工过程中仅提供劳务部分,并不属于实际施工人,不能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故该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对被告屠开全、***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屠开全、***系作为经手人代被告***结算,故该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首创公司、诚通**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屠开全、***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卜之前工程款145335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6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卜之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7元,减半收取1603.50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张** 附: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将面临以下风险: 1.给付义务增加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期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付***行金。 2.被联合惩戒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高消费住宿、旅游;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措施。 3.被曝光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和法院公告等形式进行曝光。 4.被纳入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的风险。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根据不同失信情形予以信用扣分并被纳入**法院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公开。 5.被司法拘留、罚款的风险。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处以个人十万元以下、单位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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