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5587号
申请人:无锡市日久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31312279U,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晓丰村。
法定代表人:衡广宇,无锡市日久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溧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87302645G,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阚晓庆,上海溧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日久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溧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日久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溧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溧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玮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