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恢1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溧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80号2幢273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87302645G。
被执行人:滁州市永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开发区常州路与镇江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322814242B。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溧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市永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103执恢1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夏 靖
审判员 孙小庆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钱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