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恢46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上海溧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80号2幢273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87302645G。
法定代表人:阚晓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高升,系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滁州市永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开发区常州路与镇江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322814242B。
法定代表人:易松仁,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易松仁,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执行人:黄永红,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溧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市永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易松仁、黄永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滁州市永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易松仁、黄永红、**名下部分财产本院已依法查封,现申请执行人仅要求对被执行人易松仁、黄永红名下财产(房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且同意本院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 靖
审判员 杨德诚
审判员 孙小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钱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