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

12590张家港市尚益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2590号之二
原告:***市尚益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乐余镇畜禽良种场。
法定代表人:徐卫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明,***市乐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浦亭路**。
法定代表人:王永河。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尚益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市尚益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尚益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尚益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64元,由原告***市尚益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卜 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陶俊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