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

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1283号
原告: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亭浦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群华,上海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松金公路5050号。
法定代表人:郭忠明。
被告:上海杰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清东路2000号。
法定代表人:盛立新。
原告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杰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贺美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朱正华
书 记 员 杨艳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