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

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与江苏运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7民初19224号
原告: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亭浦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梅,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运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江安镇朗庙村20组(经营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6040号)。
法定代表人:胡开珍。
原告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运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运创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价款2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审理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的利息计算的起始日为2019年12月1日。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被告向原告定作消防门等,总价款25,000元。原告如约交付产品后,并于2019年10月31日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因被告未付,原告通过微信等向被告催讨价款,被告拖欠至今。
被告江苏运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为被告加工消防门等多种门类,原告至被告指定的地点上海宝山顾村小区实地测量后加工并安装完毕,共计价款25,000元。2019年10月31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票额为2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之后,因被告拖欠不付,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讨。2020年11月17日、2021年8月19日,原告又两次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讨加工价款。被告至今未付,遂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口头承揽合同关系明确。原告已按被告的要求完成承揽加工义务,被告作为定作人接受了原告的加工标的物及增值税发票,应当本着诚信将所欠价款及时数支付原告。被告经原告催讨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既无答辩,又不到庭,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运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价款25,000元;
二、被告江苏运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具体支付方式: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从2019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江苏运创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陈家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尤加
书 记 员 黄尤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