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

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与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6971号
原告: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宇,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秋霞,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丁敬勇。
原告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凤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雪雪
书 记 员 郭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