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

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与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执310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亭浦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Y区34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与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04民初341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应支付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407,654.70元,该款分两笔支付:第一笔于2022年3月31日前以现金形式支付180,000元,第二笔于2022年3月31日前以开具九个月远期商业承兑汇票形式支付227,654.70元(汇票到期日不晚于2022年12月31日,若汇票退票,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承诺于退票当日以现金形式补足);二、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应在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一笔180,000元款项前,向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开具税率13%、金额93,105.98元(含税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07元,由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已经预缴,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给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因义务人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盼固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08月0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655.61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执行中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上海银行9771尾号账户,冻结期限至2023年11月11日止。上述账户目前暂无可供扣划存款。执行中依法轮候查封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淀山湖大道3800弄326号202室、324号202室、324号301室、324号201室、326号302室、XX号XX室、XX号XX室、XX号XX室的不动产权(上述不动产均已抵押给其他案外人)。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因上述不动产非本案正式查封且已抵押给其他案外人,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无限期),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两年,至2024年11月29日止)。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毛 成 审判员  武 博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