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18477号
原告:安徽索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162号安徽国际商务中心B座7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359280XA(1-1)。
法定代表人:钱厚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锐,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广大,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中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火车站广场5号区C楼7层701-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279819120。
法定代表人:王庆川,总经理。
原告安徽索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索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索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索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安徽索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郑升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褚钰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