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索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索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森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02民初4295号
原告:安徽索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钱厚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项小妹,安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森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段荣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索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森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索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森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夏园路市政恢复小区X室房屋(房地权证合产字×××号)为原告安徽索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索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安徽森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夏园路市政恢复小区X室(房地权证合产字×××号)房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