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久鼎保互电气有限公司

保定久鼎保互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一初字第546号
原告:保定久鼎保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民营科技产业园腾飞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坤,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秉义,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长雨,该公司员工。
被告:商小全。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358号凯悦国际C1105号。
法定代表人:许玉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久鼎保互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小全、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久鼎保互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久鼎保互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定久鼎保互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