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市天心区特凯仪器经营部与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湘北分公司、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3民初4530号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特凯仪器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18号柠檬丽都(香溪朗园)E2栋119号。
经营者:雷二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湘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浦街道办事处襄阳居委会临江路22号。
负责人:***。
被告: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科教产业园“科教新村”G区4栋9、10、11缝。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天心区特凯仪器经营部与被告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湘北分公司、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天心区特凯仪器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长沙市天心区特凯仪器经营部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天心区特凯仪器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湘北分公司、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长沙市天心区特凯仪器经营部承担(已预缴)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