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远强金点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成都市远强金点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民初2175号 原告:成都市远强金点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086680747Q,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怀远镇文井东路46-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3091L,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庆路9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观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观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南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051094465N,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公园北路明星大厦402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远强金点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南亚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远强金点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远强金点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远强金点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元,由原告成都市远强金点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舒 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