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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世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04民初1966号
原告:营口世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昆仓大街北段威尔森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忠东,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凤、张轶,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满族,辽宁省营口市人,无业,现住盖州市。
被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兴达街**
法定代表人:刘敏,公司经理。
原告营口世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相关信息及实际住所,致使本院无法正常审理,待其找到被告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营口世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霍建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路鑫
书记员王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