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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鑫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206执恢47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鑫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
法定代表人刘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富拉尔基区。
法定代表人何庆丰,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营口市鑫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营口市鑫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依据黑龙江省**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206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70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网络查控房产、证券、银行、车辆、工商及线下相关查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占录
审判员  姜圣智
审判员  王英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颜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