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882执保1号之三
申请人:辽宁阿特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兴达街3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营口中大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大石桥市铁岭街村里。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辽宁阿特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营口中大置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辽宁阿特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营口中大置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相同数额资产(具体查封、冻结事项详见协助执行或冻结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