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1031民初1106号
原告:广西应德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城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应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国杰,该工程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学智,男,广西田林县乐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隆林各族自治县德鑫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隆林各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庞洲,该公司经理,住南宁市高新区(广西华锑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广西应德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隆林各族自治县德鑫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广西隆林银峰铝线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应德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广西应德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祥兴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 璐